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京0105民初25966号
原告马中原
被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首都机场支行,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首都机场航安路首都机场职工之家办公楼北侧(首都机场内)。
负责人谭萍,行长。
委托代理人王培,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马中原与被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首都机场支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首都机场支行)借记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中原,被告民生银行首都机场支行委托代理人王培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马中原诉称:马中原系民生银行首都机场支行的储蓄客户,在该行开立活期储蓄账户(民生借记卡,卡号尾号8809,以下简称涉案银行卡)。2016年1月5日,马中原使用ATM机取款时发现涉案银行卡余额不足,经查询,发现涉案银行卡于2015年12月27日2时39分53秒至2015年12月31日5时30分31秒期间,被他人以无卡盗取(网络支付)方式支出七十余笔,扣除操作未成功的退款、第三方支付机构赔付以及向马中原手机号码充值的款项外,盗取金额共计64179.51元。在此期间,马中原位于北京市,涉案银行卡始终由马中原持有,未交付他人,密码未向他人透露,亦未注册使用任何快捷支付等第三方支付平台。2016年1月5日,马中原向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光明派出所报案,亦向民生银行首都机场支行了解情况并寻求解决途径,但至今未予解决。马中原认为,民生银行首都机场支行作为银行金融机构有义务保障马中原的存款资金安全,应赔偿马中原存款丢失的经济损失。现马中原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民生银行首都机场支行赔偿经济损失即被盗取的存款64179.51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被告民生银行首都机场支行辩称:不同意向马中原赔偿经济损失,争议交易为正常交易,理由为:第一,银联无卡支付业务由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银联)提供技术支持,是一种合法支付方式,银行依法仅需审核持卡人预留的身份认证来履行确保账户安全的义务,银联无卡支付业务是指用户通过网络、手机等方式订购商品和缴费时,无需刷卡,只需提供银行卡卡号和相关认证信息即可完成支付,整个过程无需银行发起或操作,本案涉及的网络支付机构包括:国美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美在线)、快钱支付清算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钱支付)、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支付宝)、通联支付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联支付)、北京百付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付宝)、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付通)、网银在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银在线),除国美在线为国美电器网上商城为最终收款商户外,其余六家均为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快捷支付为非最终收款商户,上述七家在消费时均无需使用物理卡片,仅需提供持卡人姓名、银行卡卡号、银行预留手机号码等信息,设定相应支付密码后即可开通使用,银行审核相应要素无误后按照持卡人交易指令予以支付;第二,对预留手机号码且设定短信通知的持卡人,银行在客户进行支付时仅需对第三方支付机构提供的手机号码和银行预留手机号码的一致性进行检验,对于进行银联无卡支付的账户,凡通过身份认证并输入第三方支付机构正确支付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本人交易,涉案银行卡开通了银联无卡支付功能,民生银行首都机场支行已按规定进行了相关信息验证,校验无误后按照持卡人指令支付了相应款项,已履行了确保客户身份真实可靠的义务,故争议交易应视为马中原本人所为,且民生银行首都机场支行已向马中原预留手机号码发送了余额变动的短信通知,并无任何违约或过错行为,此外,马中原应妥善保管涉案银行卡及密码,由于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第三,马中原称自2015年12月27日起涉案银行卡被盗刷,但直至2016年1月5日才向民生银行首都机场支行反映情况,且其主张的盗刷期间存在两笔交易系其本人及配偶所为,其未采取适当措施,未履行减损义务,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经本院审理查明:2006年9月20日,马中原在民生银行首都机场支行开立涉案银行卡,系民生借记卡(磁条卡),卡号×××,马中原本人办理,预留本人手机号码136XXXX****,后将预留手机号码变更为139XXXX****,并签约手机银行、网银、ATM转账、理财投资、第三方存管以及账户信息即时通业务。
2015年12月27日2时39分53秒,涉案银行卡通过国美在线转出936元,2015年12月27日2时51分17秒,通过快钱支付转出495元,2015年12月27日2时59分21秒,通过支付宝转出492元,2015年12月27日3时7分39秒,通过通联支付转出100元,2015年12月27日3时8分47秒,通过百付宝转出49.94元,2015年12月27日3时9分44秒,通过百付宝转出49.94元,2015年12月27日3时10分35秒,通过百付宝转出49.94元,2015年12月27日3时11分38秒,通过国美在线转出2490元,2015年12月27日3时15分20秒,通过财付通转出200元,2015年12月27日3时29分21秒,通过快钱支付转出148.50元,2015年12月27日3时31分9秒,通过快钱支付转出297元,2015年12月27日3时35分9秒,通过快钱支付转出49.50元,2015年12月27日3时56分4秒,通过国美在线转出2490元,2015年12月27日3时59分36秒,通过快钱支付转出500元,2015年12月27日4时3分33秒,通过快钱支付转出300元,2015年12月27日4时11分30秒,通过国美在线转出2490元,2015年12月27日4时23分17秒,通过国美在线转出2490元,2015年12月27日4时38分50秒,通过国美在线转出2490元,2015年12月27日4时53分42秒,通过国美在线转出2490元,2015年12月27日5时11分40秒,通过国美在线转出2490元,2015年12月27日5时31分8秒,通过国美在线转出2490元,2015年12月27日5时42分55秒,通过国美在线转出2490元,2015年12月27日5时54分47秒,通过国美在线转出2490元,2015年12月27日6时8分57秒,通过国美在线转出4980元,2015年12月27日6时18分34秒,通过国美在线转出4980元,2015年12月27日6时27分45秒,通过国美在线转出4980元,2015年12月27日6时40分11秒,通过国美在线转出4980元,2015年12月27日7时1分52秒,通过国美在线转出2490元,2015年12月27日7时6分35秒,通过网银在线转出350元,2015年12月27日7时8分28秒,通过网银在线转出99.80元,2015年12月27日7时9分45秒,通过网银在线转出49.90元,2015年12月27日7时10分58秒,通过网银在线转出20元,2015年12月28日0时56分55秒,通过百付宝转出10元,2015年12月28日0时57分27秒,通过百付宝转出10元,2015年12月28日0时58分46秒,通过百付宝转出10元,2015年12月28日1时3分39秒,通过百付宝转出99.79元,2015年12月28日7时8分51秒,通过百付宝转出49.94元,2015年12月28日7时10分2秒,通过百付宝转出49.94元,2015年12月28日7时11分38秒,通过百付宝转出49.94元,2015年12月29日5时2分25秒,通过百付宝转出1元,2015年12月29日5时2分46秒,通过百付宝转出1元,2015年12月29日5时3分19秒,通过百付宝转出10元,2015年12月29日5时8分16秒,通过百付宝转出38元,2015年12月29日5时23分16秒,通过百付宝转出50元,2015年12月29日5时42分45秒,通过百付宝转出100元,2015年12月29日5时47分15秒,通过百付宝转出100元,2015年12月29日6时20分0秒,通过财付通转出1999元,2015年12月29日6时46分49秒,通过百付宝转出50元,2015年12月29日6时49分39秒,通过百付宝转出50元,2015年12月29日6时54分25秒,通过百付宝转出100元,2015年12月29日7时1分18秒,通过百付宝转出50元,2015年12月29日7时19分51秒,通过百付宝转出500元,2015年12月29日20时25分32秒,通过百付宝转出400元,2015年12月29日20时41分14秒,通过百付宝转出150元,2015年12月29日20时46分18秒,通过百付宝转出300元,2015年12月30日0时34分41秒,通过百付宝转出49.94元,2015年12月30日0时38分20秒,通过百付宝转出500元,2015年12月30日18时12分45秒,通过百付宝转出50元,2015年12月30日23时39分46秒,通过百付宝转出89.53元,2015年12月30日23时40分36秒,通过百付宝转出49.94元,2015年12月30日23时41分36秒,通过百付宝转出99.89元,2015年12月31日0时25分45秒,通过百付宝转出481元,2015年12月31日0时41分4秒,通过百付宝转出99.89元,2015年12月31日0时41分38秒,通过百付宝转出99.89元,2015年12月31日0时42分28秒,通过百付宝转出192元,2015年12月31日0时43分56秒,通过百付宝转出99元,2015年12月31日0时48分53秒,通过百付宝转出1元,2015年12月31日0时56分18秒,通过百付宝转出10元,2015年12月31日1时45分22秒,通过百付宝转出10元,2015年12月31日1时47分43秒,通过百付宝转出10元,2015年12月31日1时50分43秒,通过百付宝转出10元,2015年12月31日3时25分58秒,通过百付宝转出496元,2015年12月31日3时41分38秒,通过百付宝转出464元,2015年12月31日3时53分8秒,通过百付宝转出1000元,2015年12月31日4时43分49秒,通过百付宝转出1000元,2015年12月31日5时7分58秒,通过国美在线转出4980元,2015年12月31日5时20分11秒,通过国美在线转出2490元,2015年12月31日5时30分31秒,通过国美在线转出1842元。以上转出款项共计七十八笔,共计69800.21元。
2015年12月29日5时5分24秒,涉案银行卡通过百付宝转入12元,2015年12月29日5时8分18秒,通过百付宝转入38元,2015年12月29日5时42分47秒,通过百付宝转入100元,2015年12月29日5时47分17秒,通过百付宝转入100元,2015年12月29日7时1分21秒,通过百付宝转入50元,2015年12月29日7时19分54秒,通过百付宝转入500元,2015年12月29日20时25分35秒,通过百付宝转入400元,2015年12月29日20时41分18秒,通过百付宝转入150元,2015年12月30日0时38分23秒,通过百付宝转入500元,2015年12月31日0时27分29秒,通过百付宝转入480元,2015年12月31日0时45分19秒,通过百付宝转入99元,2015年12月31日8时49分39秒,通过百付宝转入1元。以上转入款项共计十二笔,共计2430元。
2016年1月5日,马中原使用ATM机取款时发现涉案银行卡余额不足,遂于当日拨打民生银行95568客服电话询问交易情况,并于2016年1月26日办理挂失手续。现涉案银行卡由马中原本人持有,处于挂失状态。
2016年1月5日,马中原前往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光明派出所报案,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光明派出所于同日向马中原出具民生银行卡被盗刷的受案回执。现该案仍在进一步侦查中。
2016年1月26日19时13分33秒,涉案银行卡转入492元,系支付宝赔付,2016年2月6日9时36分29秒,转入2199元,系财付通赔付,2016年2月6日10时26分48秒,转入49.90元,系网银在线赔付,2016年2月6日10时26分49秒,转入99.80元,系网银在线赔付,2016年2月6日10时28分44秒,转入320元,系网银在线赔付。以上赔付款项共计五笔,共计3160.70元。
审理中,根据双方提交的个人账户对账单显示,本案涉及的支付机构中,国美在线的交易渠道为银联,其余六家的交易渠道均为网络银行。民生银行首都机场支行提交了客户资产-签约,用以证明涉案银行卡于2015年12月27日签约银联无卡支付无卡自助消费业务,签约机构9003,该行解释为:9003代表电子交易渠道,系非柜面交易的统称,非柜面交易包括网银、第三方支付、网上商城,该项业务除银行柜面签约外还可通过中国银联官网或第三方平台或网上商城签约,现可以确定该项业务并非在该行柜面签约,无法确定具体明确的签约渠道。民生银行首都机场支行未就银联无卡支付无卡自助消费业务的签约情况提供其他证据。马中原否认本人或授权他人办理了该项业务。民生银行首都机场支行提交了快捷支付客户签约和支付信息,用以证明涉案银行卡于2015年12月27日3时8分46秒签约百付宝,于2015年12月27日7时5分59秒签约网银在线,于2015年12月27日2时50分34秒签约快钱支付,于2015年12月27日3时6分44秒签约通联支付,于2015年12月27日2时58分53秒签约支付宝。民生银行首都机场支行未提供财付通的签约凭证,亦未说明六家快捷支付的签约渠道。马中原否认本人或授权他人签约了任何第三方支付平台。经询,双方均表示:无法确定争议交易发生地点。
本院就银联无卡支付无卡自助消费的含义、功能、开通方式、开通时银行的审核手续、与争议交易的关联性以及争议交易发生地点等致函中国银联,中国银联回函答复:第一,根据《银联卡无卡自助消费业务规则》,无卡自助消费业务是指持卡人通过自助交易终端接入互联网,未采用读卡方式,在安全支付界面输入交易要素,自主确定发起并完成的消费资金支付业务,无卡自助消费业务是由持卡人向发卡行申请开通的一项业务,发卡行应在完成持卡人实名身份审核后,与持卡人本人签署业务开通协议,发卡行应通过业务合约、业务公告等途径向持卡人明示无卡自助消费业务的权利义务、投诉处理等基本业务要求,无卡自助消费业务中,申请开通的渠道有通过银行柜面开通,或通过银联渠道向发卡行申请开通,各个发卡机构采用的申请开通渠道不一样,无卡自助消费业务中,交易信息验证模式有发卡机构自主识别模式和发卡机构辅助识别模式,发卡机构自主识别模式下,发卡机构自主对交易发起的持卡人进行识别判断,保证交易发起者是账户信息的合法拥有者,辅助识别模式下,发卡机构帮助收单机构对其上送的交易账户辅助认证信息进行匹配性检查,并对匹配性检查结果的正确性负责;第二,国美在线的交易属于银联无卡自助消费交易;第三,争议交易地点我司无法查询。马中原对中国银联的回函予以认可,民生银行首都机场支行对回函载明的签约方式不予认可。
关于争议金额,马中原主张:上述七十八笔转出以及十二笔转入款项均非本人或授权他人所为,转入款项共计2430元应自被盗取金额中扣减,赔付款项共计3160.70元应予扣减,此外,转出款项中有30元用于向马中原139XXXX****的手机号码充值,为本人受益,亦应予扣减,扣减后,涉案银行卡内资金损失为64179.51元。民生银行首都机场支行主张:争议交易均为网络支付,该行已按规定进行了相关信息验证,校验无误后按照持卡人指令支付款项,上述转出以及转入款项均应视为马中原本人所为,转入款项、赔付款项以及本人受益款项均不属于资金损失,本案争议金额为64179.51元。经询,双方确认:别无其他退赔以及本人受益情形。
关于卡内余额变动情况,马中原主张:2015年12月24日12时44分47秒(争议交易发生前),其向涉案银行卡转款130000元,2015年12月24日13时5分58秒(争议交易发生前),其向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财公司)转账50000元,余额80386.86元,2015年12月28日10时40分45秒(争议交易发生期间),其配偶向湘财公司转账10000元,认为卡内资金充足未查询余额,2015年12月29日19时54分22秒(争议交易发生期间),其使用ATM机取款3000元,认为卡内资金充足亦未查询余额。民生银行首都机场支行主张:马中原在其本人及配偶完成交易后未及时查询账户余额,存在过错。此外,涉案银行卡办理了余额变动短信提醒业务,民生银行首都机场支行提交了账户变动通知,用以证明该行针对2015年12月27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全部交易均及时向马中原139XXXX****的手机号码发送了提示短信,发送状态均为成功。马中原对账户变动通知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提出,2015年12月27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全部交易包括本人及配偶完成的两笔交易均未收到余额变动短信,但未就此提出质疑。民生银行首都机场支行提出,马中原在未收到余额变动提醒短信的情况下未及时采取措施,对于扩大的损失应自行承担责任。
另查,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光明派出所立案后,向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移动)调取了中国移动通信客户短信/彩信详单(马中原、139XXXX****、2015年12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显示:2015年12月27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139XXXX****的手机号码向138XXXX****的手机号码发送短信一条,向131XXXX****的手机号码发送短信二百余条。经本院核实,138XXXX****的手机号码为北京市移动号码,实名登记为李海波,131XXXX****的手机号码为广东省潮州市联通号码,实名登记为刘根妹,已停机。马中原称:李海波系同事,不清楚刘根妹身份。民生银行首都机场支行称:不清楚李海波和刘根妹身份。
上述事实,有民生借记卡、个人账户对账单、受案回执、公安局权利义务告知书、订单详细信息,有民生银行首都机场支行提交的客户资产-签约、账户变动通知、个人账户对账单、工单处理情况、国美在线订单信息及短信提示、民事判决书、百付宝快捷支付操作流程、赔付情况、订单详细信息、风险安全提示单、金融服务申请单、账户信息即时通服务申请表、快捷支付客户签约和支付信息,有本院自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光明派出所调取的中国移动通信客户短信/彩信详单等材料,有中国银联回函,以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马中原与民生银行首都机场支行之间依法成立银行卡合同关系,此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全面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根据法律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民生银行首都机场支行作为金融机构,负有保障马中原账户内存款安全的基本义务。
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争议交易为无需物理卡片的网络支付,且多为第三方快捷支付,首先,根据民生银行首都机场支行提供的第三方快捷支付签约信息,签约时间多为夜间,与日常生活经验不符,其次,争议交易发生期间存在七十八笔转出款项以及十二笔转入款项,交易时间多为凌晨、深夜及清晨,且存在持续时间长、间隔时间短、金额较少、笔数较多以及款项进出反复等特点,在交易方式、时间、频率、金额等方面与以往本人交易存在诸多差异。综合上述情形,可以认定争议交易为非本人或授权行为,应为盗取。经本院核算,马中原主张的涉案银行卡资金被盗取的损失数额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民生银行首都机场支行与马中原对涉案银行卡资金被盗取的责任认定以及对资金损失的承担比例问题。首先,根据《银联卡无卡自助消费业务规则》,无卡自助消费业务是由持卡人向发卡行申请开通的一项业务,发卡行应在完成持卡人实名身份审核后,与持卡人本人签署业务开通协议,发卡行应通过业务合约、业务公告等途径向持卡人明示无卡自助消费业务的权利义务、投诉处理等基本业务要求。涉案银行卡签约了银联无卡自助消费业务,但民生银行首都机场支行作为发卡行未能明确该项业务的签约渠道,其提供的现有证据亦无法证明该行履行了审核持卡人实名身份、与持卡人签署业务开通协议以及向持卡人明示无卡自助消费业务属性功能等基本义务。其次,民生银行首都机场支行未能明确六家快捷支付交易的签约渠道并提供签约协议。再次,争议交易系根据姓名、身份证号、卡号、手机号码及校验码等电子指令完成,在交易便捷度提高的同时会导致交易风险性的相应增加,民生银行首都机场支行作为发卡行,亦应履行更高的注意和保障义务。综上,民生银行首都机场支行对争议交易的发生存在过错,且过错行为与涉案银行卡资金被盗取存在关联性,应对资金损失承担相应责任。马中原及其配偶在争议交易发生期间使用涉案银行卡进行了操作,但未查询余额,亦未就未收到短信提醒提出质疑。就未查询余额而言,属持卡人自身用卡习惯,且涉案银行卡在资金被盗取前金额较多、余额充足,而马中原及其配偶使用款项的数额较小,故未查询余额属合理情形。就未质疑短信接收情况而言,余额变动的短信提醒旨在保障马中原对账户信息变动的知情权,有助于及时发现卡内资金变动,及时判定资金是否被盗取并防止损失扩大。马中原在其本人及配偶交易而未收到短信提醒的情况下,本应具有一定程度的警醒意识并采取相应防范行为,但其未予关注,未采取措施,未能尽到注意义务,对于涉案银行卡资金被盗取亦存在过失,应承担与之相应的责任。综合判定双方过错程度并根据公平原则,本院认定民生银行首都机场支行应赔偿90%的资金损失,即57761.56元,其余10%的资金损失由马中原自行承担。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首都机场支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马中原赔偿存款损失五万七千七百六十一元五角六分;
二、驳回原告马中原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千四百零五元,由原告马中原负担一百六十一元(已交纳),由被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首都机场支行负担一千二百四十四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 茜
审 判 员 杨 帆
代理审判员 周裕财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马 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