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律小五的工作人员看到一篇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书,案情是买家在淘宝平台买了一部手机,后因手机质量问题引发纠纷,买家在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对卖家提起诉讼,虽然裁定书中没有明确说明买家收货地在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辖区内,但根据法院最终裁定移送的理由来看,买家收货地应该在长安区,否则法院应该就不会立案。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通过淘宝交易平台,从被告处购买商品,双方共同签署《淘宝平台服务协议》,该协议中4.3交易争议处理条款约定,在淘宝平台交易过程中与其他用户发生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条法律适用,管辖与其他条款约定:“您因使用淘宝平台服务所产生及淘宝平台服务有关的争议,由淘宝与您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被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管辖约定虽为格式条款,但网络交易平台已尽技术可能,在保证双方法律地位和服务体验情况下,对该格式管辖协议进行合理提示,消费者不可能在未注意该协议管辖条款存在的情况下,就直接点击同意用户服务协议,且平台服务提供者及其服务不具有唯一性、垄断性、专营性及不可替代性,消费者即在选择网络服务提供商以及是否同意用户服务协议时,有充分自主权和选择权。因此《淘宝平台服务协议》中管辖协议有效,原告应依该协议的约定向被告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处理。该裁定书的案号为(2020)冀0102民初483号。
律小五认为,该裁定书明显错误,具体理由为:《淘宝平台服务协议》关于“您因使用淘宝平台服务所产生及淘宝平台服务有关的争议,由淘宝与您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被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约定,明显淘宝平台的用户(买家或卖家甚至其店铺装修运营商)等与淘宝平台之间关于发生争议时,管辖法院的约定,虽然淘宝平台用户,无论买家还是卖家均签订了该协议,但关于管辖条款的约定并不能视为买家与卖家之间的管辖约定,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显然错误理解了该条款。作为对比,可以再看一下淘宝平台关于买家和卖家发生纠纷时,淘宝平台之间关于纠纷调处的相关约定,对比一下就会发现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对该条款的理解明显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