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可以以未缴纳物业费为由拒绝业主的接房要求吗?

统一晨曦民事 2024-03-27 10:44:32 2226阅读 安徽省安庆市 电信
业主在接到建设单位的交房通知后,及时进行验房,发现其存在一定问题,要求建设单位尽快予以修复,修复后及时通知业主接房,并同时告知物业服务单位,此房要修复后业主才来接房。后经业主几次三番的多方打听,在前不久确认房屋修复情况,业主认为在可接受的情况下提出接房,但物业以需缴清修复期间的物业费才能为业主办理接房。但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尚未交付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此房属已竣工但存在问题需修复尚未交付给物业买受人的房屋,首先,其修复期间的物业费的承担对象并不是买受人,其次,接房的法律关系和交纳物业费的法律关系并不是同一关系,其为什么以需缴纳物业费才予以接房?业主可以起诉物业不给业主接房的行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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